“亚细亚生产方式”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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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生产方式”再探讨

2024-07-11 05: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亚细亚生产方式”再探讨——重读《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思考

作者:李根蟠  发布时间:2017-04-09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摘 要】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对原始社会形态初创性的理论概括,其内涵是以原始共同体土地共同所有制为核心的原始共产主义。马克思以留存于文明世界中的公社残片为依据,运用逆向推演和残片复原相结合的方法,在材料相当缺乏的情况下成功地揭示了原始社会生产关系最基本的特点。将经过抽象而形成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般”概念,同它依以抽象的素材的亚洲村社及东方社会实态区分开来,是正确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关键。

【关键词】亚细亚生产方式;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原始共产主义;逆向推演;残片复原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下文简称《序言》)中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亚细亚生产方式”何所指?学界争论已近百年。我在20世纪80年代曾撰文赞同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原始社会形态说。新近的争论引起我的思索,深感这是关系如何正确把握马列主义唯物史观的重大问题,遂重新研读了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下文简称《形式》)、《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下文简称《方法》)及相关论述,产生了一些新的认识,充实和发展了先前的基本观点,也对先前认识的偏差作了纠正。我从前人和今人的研究中汲取了不少营养,亦有与时贤意见相左者,愿就教于学界同仁和广大读者。

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相关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的研究,可以包括两方面:

一是如何正确理解其内涵,二是如何将它应用于历史的研究。正确理解是正确应用的前提。本文主要探索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相关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的内涵。至于这些理论如何运用于对中国史的认识和研究,将另文探讨。亚细亚生产方式究竟指什么,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答案只能从马克思的论著中、从他本人的经历和思想发展中去寻找。恩格斯指出:“一个人如果想研究科学问题,首先要学会按照作者写作的原样去阅读自己要加以利用的著作,并且首先不要读出原著中没有的东西。”本文打算就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思想轨迹、探索历程和研究方法三个方面作些探讨。

一、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形成前后的思想轨迹

马、恩从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发研究历史,他们否定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因此很早就关注人类社会的起始状态。《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以下简称《形态》)提出的“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就是马、恩对人类社会起始状态的一种探索。“部落所有制”虽然包含了马、恩关于原始社会理论的胚芽,但还不能算是原始社会形态的科学概括。

19世纪50年代初,马、恩在研究亚洲时局和亚洲社会时,敏锐地发现它与西方社会有所不同,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是保存了村社的土地公有制。这就为理解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提供了实证线索。马、恩在分析论述东方社会历史特点的同时,把亚洲社会中存留的村社和欧洲社会历史上的公社残余进行比较,认定土地公有制的公社是东西方社会都要经历的初始阶段,从而初步形成了原始社会形态的科学概念。这就是《序言》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由来。

《政治经济学批判》出版于1859年1月,为了完成这部著作,马克思写了数十万言的手稿,后者被称为《资本论》的最初稿。马克思关于原始社会形态的新思想大体上是在该手稿撰写过程中最终形成的。该手稿中载有《形式》一文,比较集中地反映了马克思这方面的思考和研究。《形式》是《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第3章即《资本章》的一部分,它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为出发点追溯它的起源。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方面是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劳动者,另一方面是占有大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资本家,只有当资本家用货币购买自由劳动者的劳动力,从而使劳动者得以和劳动资料发生关系以后,生产才能进行,而生产的目的完全是为资本家增殖价值。劳动与资本的这种对立是以劳动者与劳动的物质条件的彻底分离为前提的。这种分离是历史发展的结果。那么,在这种分离出现以前劳动者同劳动的物质条件是一种什么关系,这种分离又是如何实现的?这就是《形式》论述的主题。

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同劳动的物质条件(即自然条件,指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主要是土地)的初始关系是“天然统一”(《形式》,第465页),①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劳动的物质条件的自然的和当然的所有者,但他们之所以成为所有者,是以归属于自然形成的某一共同体为前提的。这是一种以公社成员身份为中介的劳动者对劳动物质条件的所有制,劳动者、所有者和共同体在这里是三位一体的。这类所有制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形式》主要论述了三种。亚细亚所有制是直接的共同所有制,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公社是经济实体,个人是公社附属物,是公社财产的占有者。古代的所有制是公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并存,以城市为中心的公社仍有其独立的经济存在。日耳曼形式个人私有制已占支配地位,公有土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或公共附属物;公社实际上只存在于公社成员的集会和他们为了公共目的的联合之中。这三种所有制虽然各有不同特点,但都离不开共同体的存在,任何所有者都必须和必然具有共同体成员的身份。马克思在《形式》中总结说:

这种所有制所表现出来的一切形式,都是以这样一种共同体为前提的,这种共同体的成员彼此间虽然可能有形式上的差异,但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都是所有者。所以,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共同所有制(东方形式,这种形式在斯拉夫人那里有所变形;在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中它发展成为对立物,但仍然是隐蔽的——尽管是对立的——基础)。(按:“共同所有制”,《全集》中译本第1版译作“公有制”)(《形式》,第490—491页)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三种所有制的共同点和它们之间的区别。其中,只有亚细亚所有制(即文中所称“东方形式”)是“原始形式”,表现为“直接的共同所有制”。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是“产生出来的东西”,是“解体”的形式,它们已经产生了公有制的对立物——个体私有制;但这两种形式下的个体私有仍以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公有制仍然是它们“隐蔽的基础”。

既然亚细亚形式是原始形式,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形式是解体形式,这就意味着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形式是从亚细亚类型的所有制演变而来的,也就是说,亚细亚形式虽然以代表性的地域命名,实际上包含了超越地域的普遍意义,是东西方都要经历的一种所有制形式。马克思写《形式》时,没有读过毛勒关于德国马尔克制度的著作。1868年3月14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说,他最近阅读了毛勒的有关著作,这些著作“详尽地论证了土地私有制只是后来才产生的,等等。……我说过,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按马克思阅读的毛勒有关著作出版于19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这时毛勒对马克思关于“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的观点“毫无所知”,这说明马克思这一观点的形成应在此以前或与此同时,具体时间难考其详,但从现存材料看,《形式》中有关论述无疑集中体现了这一观点。这样,马克思在阐述劳动者同劳动的物质条件的原有关系时,通过对东西方公社形式的比较,揭示了人类原始社会形态的一个基本特征——天然共同体的土地共同所有制。

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土地原始公有制?马克思是从初始形态的人类社会中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进行分析的:作为自然的人(“主体的自然”)与他依以生存的自然,首先是土地(“客体的自然”)是不可分离的,人占有自然(土地)就是占有他自己的生存条件,这实际上是他双重存在(“主体的自然”与“客体的自然”)的表现。(《形式》,第482页)但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时代,人们必须通过依在1861—1863年的《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径称“亚洲村社(原始共产主义)”。这三处的“原始共产主义”都与“印度”或“亚洲村社”相联系,显然是指以实行直接公共所有制的印度村社或亚洲村社为代表的一种社会类型,马克思指出它是“一切文明民族的起点”,赋予它超越地域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时代的属性。可见,在准备撰写《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过程中,不晩于1858年,关于原始社会形态新的科学概念已在马克思脑海中成形。

以上所引,与《序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无论时间、内容、语言表述上都极为接近,无疑真实反映了“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形成的思想轨迹。它清楚地表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它作为表示原始社会形态的概念毋庸置疑。有人说,马克思始终没有给亚细亚生产方式一个明确定义;我认为,以“亚洲村社”为代表的“原始共产主义”就可以视为它最初的定义。

二、从《形态》到《形式》的探索历程

为进一步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意义,需回头看看《形态》中的“部落所有制”。《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的奠基之作,它既阐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又展示了人类社会所有制的演进序列,这种“所有制形式”,就是后来提出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雏形。马克思、恩格斯说:

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与生产的不发达阶段相适应,当时人们靠狩猎、捕鱼、牧畜,或者最多靠耕作为生。在人们靠耕作为生的情况下,这种所有制是以有大量未开垦的土地为前提的。在这个阶段,分工还很不发达,仅限于家庭中现有的自然形成的分工的进一步扩大。因此,社会结构只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部落首领、他们管辖的部落成员,最后是奴隶。潜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是随着人口和需求的增长,随着战争和交易这种外部交往的扩大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部落所有制”的内涵是什么?人们“靠狩猎、捕鱼、牧畜,或者最多靠耕作为生”,这种生产力属于原始社会范畴是清楚的。但生产关系的性质就比较模糊。马、恩认为私有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部落所有制时代分工很不发达,仅仅是家庭自然分工的扩大,与此相应,社会结构也只是作为家庭扩大的部落。部落中包含了奴隶,马、恩强调它是从潜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逐步发展起来的。可见,这里说的还不是奴隶制社会本身,而是它所由起始的形态。在《形态》中“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等列并提,又说“私法是与私有制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引者按:即部落)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据此部落所有制应定位在私有制和国家出现以前。然而《形态》又称:“家庭中这种诚然还非常原始和隐蔽的奴隶制,是最初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所有制也完全符合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那么,作为这种家庭扩大形态的“部落所有制”自然也应包括在该定义适用范围之内。总之,“部落所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当时对人类社会初始状态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作的概括,但它并没有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社会划清界线,还没有能够上升到原始社会生产方式或社会形态高度。

在《形态》中,“所有制”相当于后来所说的“社会形态”或“社会经济形态”,但这种表述是不够确切的。1847年底,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对什么才是“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作了进一步说明:

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是这样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这是马克思社会形态概念的早期表述。在这里和稍后的《共产党宣言》中,都没有在“古代社会”(奴隶社会)以前列出一个原始社会来,我认为并非由于偶然的疏忽或其所论述仅局限于阶级社会历史,而是和当时对人类的原始时代的探索,尚未能构成“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的概念有关。

这种情况反映了那个时代人类认识水平的局限。1888年恩格斯为《共产党宣言》(英文版)“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一语作注时说:“这是指有文字记载的全部历史。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史、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没有人知道。”当时,史前考古学尚处于初创阶段,而且考古学虽然能够提供人类太古时代物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宝贵材料,但难以单独依靠它来复原当时的社会制度。民族学已经积累了一些原始民族的材料,但并没有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研究。因此,当时人们只能利用后世文献(如《旧约》等宗教经典)中有限的而且局限性较大的对这一时代的追述。“在六十年代开始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历史科学在这一方面还是完全处在‘摩西五经’的影响之下。人们不仅毫无保留地认为那里比任何地方都描写得更为详尽的这种家长制的家庭形式是最古的形式”,家长制家庭,亦称父权家族,特点是专制父权和包括奴隶等非自由人在内。它当时被认为是最古老的社会组织形式而构成“部落所有制”概念的基础,而实际上只不过是父系家族公社的晚期阶段。《形态》中的“部落所有制”既像原始社会的东西,又像奴隶社会的东西,扑朔迷离,其源盖出于此。

或多或少、或显或晦保留土地公有制成分的公社,是在1847年以后才陆续被发现的。而对传统“家庭”观念的突破,从而使家庭史研究得以开始,则要迟至1861年巴霍芬《母权论》的出版。在人类对原始社会认识史的这种时代背景下,让我们来看看《形式》中对劳动者对劳动物质条件的所有制的描述,并与《形态》中的“部落所有制”作些比较。

关于亚细亚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指出它的“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形式》,第466页)在《形式》中,部落或部落体等同于共同体或天然的共同体,原始共同体则被归结为部落体。它既说明马克思早年关于部落、家庭以及两者关系的观点这时还没有改变,也说明《形式》中的劳动者对劳动物质条件所有制与《形态》中的部落所有制有着一脉相承的一面。

但《形式》中的劳动者对劳动物质条件所有制比起《形态》中的部落所有制,又有很大不同。第一,《形态》从“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以及“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追溯其初始形式而形成的部落所有制的概念,主要依据西方社会的历史材料,文中提及罗马人和日耳曼人等。《形式》研究和阐述劳动者同劳动物质条件统一的所有制,不但用了西方材料,而且用了东方材料,不但有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形式,而且有亚细亚的和斯拉夫的形式,尤其是亚洲村社材料的加入,激活了整个研究。第二,通过比较,肯定了共同体的公有制(共同所有制)是东西方社会都要经历的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即使是已经产生个体私有的解体形式,公有制仍然是其隐蔽的基础。这就更正了“家庭中……的奴隶制是最初的所有制”的提法。向世人展示了先于私有制阶级社会的没有剥削的平等的公有制社会。第三,所有制由此获得重新定位。在《形态》中,马、恩把分工和所有制联系在一起,他们说:

“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在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方面的相互关系。”这一表述包含了把所有制归结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的思想。但他们又沿袭了“现代经济学家”关于“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的说法,认为“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这就把所有制和私有制等同起来。《形式》中所说的所有制,是以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为核心的,所谓“劳动的客观条件”、“劳动的物质条件”等等,主要就是指生产资料而言。虽然《形式》着重研究的是劳动者同劳动物质条件“原始统一”(《形式》,第488页)的各种形式,但它对所有制的这种定位,抓住了所有制的本质,并把它拓展到新的领域,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它突破“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的限制,既适用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也适用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无阶级社会。第四,上文谈到,《形态》中的部落所有制没有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制度划清界线,《形式》则把以共同体为中介的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统一的所有制与奴隶制、农奴制明确地区分开来:

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因而,财产就不再是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了。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形式》,第489页)

如果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简单的组织因此便取得了否定的规定。(《形式》,第484页)可见,《形式》中的劳动者对劳动物质条件的所有制和《形态》中的部落所有制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分别处于不同认识层次上。

《形式》是谈所有制形式,而不是谈社会形态的。但社会经济形态即生产方式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而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为中心内容的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所以《形式》的论述又是与生产方式密切相关的。事实上,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从劳动者对劳动物质条件天然统一的所有制形式中,尤其是从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中抽象出来的。我们既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上文谈到,可以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定义为“原始共产主义”,以共同劳动为基础的、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的原始共同体共同所有制是其核心。马克思说:“在人类文化初期,在狩猎民族中,或者例如在印度公社的农业中,我们所看到的那种在劳动过程中占统治地位的协作,一方面以生产条件的公有制为基础,另一方面,正像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以个人尚未脱离氏族或公社脐带这一事实为基础。”这可以视为对“原始共产主义”的诠释,也可以视为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诠释。科学的发展证明,这确实是原始社会最基本的特点。如果说,19世纪40年代提出的“部落所有制”对人类社会的原始状况的描述还不很准确的话,那么,从亚细亚形式中抽象出来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已经具有不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独特的特征”,能够构成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了。

这样一来,部落所有制似乎又在公社所有制的名义下获得新的意义。在《形式》中,部落和公社是可以互换的同类概念。这种以共同体为中介的劳动者的所有制不但被称为“公社所有制”,而且有时还直接称为“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形式》,第485页。按:此“财产”与所有制同义)所以,劳动者同劳动的物质条件统一的所有制,既是对部落所有制的扬弃,也可视为部落所有制的升华。

那么,为什么不把原始社会形态直接称为“公社生产方式”呢?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在《形式》中已经把原始社会形态称为“原始所有制”或“公社的生产方式”了,所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不可能用作原始社会形态的名称。“原始所有制”竟成为否定亚细亚生产方式原始社会形态属性的理由!

上文已说明,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形式》中的所有制原有形式既不能等同,也不能割裂,而这就是把两者割裂的一例。这种割裂没有道理,不必细说。需要指出的是,所谓马克思把原始社会形态称为“原始所有制”的说法是不确切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第1版第46卷所载《形式》一文中确有“原始所有制”一词,但这不是马克思的原话,而是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的编者。俄文版编者给《形式》一文加了两级标题,文章开头处的小标题就是“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中译本第1版是从俄文版翻译的,这话也就照搬过来。这里的“原始所有制”是在限定的意义上使用的,是指劳动者对劳动自然条件的所有制,即劳动者对劳动的物质条件原有统一的各种形式,包括亚细亚所有制、古代所有制、日耳曼所有制以及作为亚细亚所有制变形的斯拉夫所有制等。这些所有制相对于奴隶制和农奴制,确实带有某种原始的性质,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形式》开篇就说,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要完成这一分离,首要的是要实现两种解体,即“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形式》,第4665页)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也表述了相同的意思:

劳动者和劳动条件之间原有的统一。我们不谈奴隶关系,因为当时劳动者自身属于客观的劳动条件有两种主要形式:亚洲村社(原始共产主义)和这种或那种类型的小家庭农业(与此相结合的是家庭工业)。这两种形式都是幼稚的形式,都同样不适合于把劳动发展为社会劳动,不适合于提高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因此,劳动和所有权(后者应理解为对于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破裂和对立就成为必要的了。

所谓“东方公社”云云,相当于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所谓“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云云,在这里指的是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的另一个地方,马克思称之为“由自由土地所有者组成的西方公社”,而与“东方公社”相区别。这两类所有制,马克思以“幼稚的形式”名之。但它们之间有着明显区别:亚细亚形式实行直接的共同所有制,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则已产生公有制的对立物——个体私有制。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亚细亚所有制是原始的形式。把这些不同形式笼统地称为原始所有制,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并没有提出“原始所有制”,更没有用“原始所有制”称呼原始社会形态。马克思用作原始社会形态代称的,是从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抽象出来的、以“原始共产主义”为内涵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原始所有制”问题说明白了,马克思为什么没有用“公社生产方式”命名原始社会形态,也就清楚了。因为有各式各样的公社,不是任何公社都实行反映原始社会形态特征的直接共同所有制。在《形态》中,马、恩还曾经用“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作为奴隶社会的名称。所以把原始社会形态称为“公社生产方式”是不够妥当的。应该指出,马、恩著作中确实有过“公社的”“生产方式”的提法,它仅一见于《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排列在《形式》一文之前。其文为:

凡是这种自由劳动者的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这种关系日益扩展的地方,旧的生产方式,即公社的、家长制的、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等等,就处于解体之中,并准备了真正雇佣劳动的要素。

该手稿的“生产方式”指社会经济形态。“公社的”“生产方式”置于“家长制的(按:即早期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前,无疑是原始社会形态。这表明马克思确实曾想使用“公社生产方式”指称原始社会形态。但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正式出版时,还是选择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名称。这显然是因为从实行直接公有制的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抽象出来、以“原始共产主义”为内涵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比“公社生产方式”能更准确反映原始社会形态的本质。

三、研究方法:抽象、逆向推演和残片复原——兼谈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从上文论述看,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代表原始社会形态的概念是清楚的,但为什么不少学者仍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视为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一种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阶段?我认为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把经过抽象的作为“一般”概念的亚细亚所有制和亚细亚生产方式,同作为亚细亚所有制素材的亚洲村社实态和东方社会混同起来了。其实作为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素材的亚洲村社和东方社会,并不等同于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一般”,更不等同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一般”;即使是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也并不完全等同于亚细亚生产方式。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必须了解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而这又需要从体现马克思这种研究方法的文本和马克思对自己研究方法的诠释来把握它。

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的《导言》中有专文论“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强调抽象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作用。因为感性的具体只是“混沌的表象”,只有通过分析,抽取出关键要素,形成“简单的概念”,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经过抽象形成的概念,超越了它的具体形态,从而具有更为普适的意义。例如《资本论》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这里的商品,是商品的理论抽象,即商品“一般”,它既不同于英国的商品实态,也不同于法国的商品实态,但却能够深刻地反映一切国家、一切时代商品的共同本质。思维如何掌握具体?马克思提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研究路线。即通过分析,从“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然后通过对各种抽象出来的概念、范畴进行综合,使“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这种“具体”已不是“混沌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方法》,第41—42页)

这种方法可以应用于历史研究。社会是历史地生成和发展的,而不是静止和亘古不变的,现实中有历史传统、历史积淀和历史遗存,所以可以从现实透视历史,从“比较发展”的社会透视“比较不发展”的社会。马克思说:

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资产阶级社会借这些社会形式的残片和因素建立起来,其中一部分是还未克服的遗物,继续在这里存留着,一部分原来只是征兆的东西,发展到具有充分意义,等等。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因此,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方法》,第46—47页)从发展阶段较高的社会透视发展阶段较低的社会,并非抹杀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差别。“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马克思称之为“普照的光”、“特殊的以太”。(《方法》,第48页)“一个比较不发展的整体的处于支配地位”的简单范畴,在“一个比较发展的整体”中却会被“当作一种从属关系保存下来”。(《方法》,第43页)例如,在前资本主义的农业社会,土地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自然联系占优势。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业处于主导地位,农业越来越变成仅仅是一个产业部门,资本支配着一切,土地所有制是从属的关系,社会、历史所创造的因素占优势。如此等等。

研究原始社会也可以应用这种方法吗?答案是肯定的。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经济学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已经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的、古代的和东方的经济。”(《方法》,第47页)这里的“东方的经济”与“东方形式”、“东方公社”一脉相承,从其逆排序看,应是指原始社会的经济。这清楚地说明,马克思研究原始社会的经济关系,也是使用《导言》阐述的方法。

这种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历史叙事方法,它是一种立足于基本的历史事实和基本的历史联系的逻辑演绎的方法,表现出逆向推演和残片复原相结合的特点。先说逆向推演。在《手稿》中,《形式》的前一节“资本的原始积累”有以下一段话:

我们的方法表明历史考察必然开始之点,或者说,表明仅仅作为生产过程的历史形式的资产阶级经济,超越自身而追溯到早先的历史生产方式之点。因此,要揭示资产阶级经济的规律,无须描述生产关系的真实历史。但是,把这些生产关系作为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关系来正确地加以考察和推断,总是会得出这样一些原始的方程式,——就像例如自然科学中的经验数据一样,——这些方程式将说明在这个制度以前存在的过去。这样,这些启示连同对现代的正确理解,也给我们提供了一把理解过去的钥匙——这也是我们希望做的一项独立的工作。另一方面,这种正确的考察同样会得出预示着生产关系的现代形式被扬弃之点,从而预示着未来的先兆,变易的运动。

《形式》承接这一思路展开分析。资本与劳动对立的基础是劳动者同劳动的物质条件的彻底分离,这既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前提,也是历史发展的结果,那么在这种分离以前必然存在着劳动者同劳动的物质条件天然统一的状态。而事实也正是这样。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统——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分离——在新的基础上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重新统一,这正可理解为上引文所讲的“原始方程式”。劳动的物质条件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主要表现为自然条件,首先是土地。这样,劳动同劳动的自然条件的统一,或者说劳动者对土地的所有制,就成为马克思研究人类早期经济关系的逻辑起点。马克思又发现,劳动者土地所有制的各种形式都是以劳动者的公社成员身份为前提的,原始共同体在这里成为逻辑中介,通过这个中介得出劳动者土地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是原始共同体的共同所有制这一结论,它可视为马克思研究劳动者同劳动物质条件早期关系的逻辑终点。

再说残片复原。上述逻辑演绎的事实依据主要是存在于资本主义支配的世界各地中的公社残片。人们不应忘记的事实是:马克思研究劳动者同劳动的物质条件原有统一的所有制形式,并由此作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括时,知识界尚未发现独立存在于文明世界之外的原生的完整的原始公社的实例。马克思只能利用文明世界中各地的公社遗存和公社残片为素材。具体说来,古代的形式取材于古希腊罗马的城市公社,日耳曼的形式取材于欧洲中世纪农村公社比较晚后的形式,亚细亚的形式则取材于印度等地的亚洲村社。马克思指出:“因为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只是发展的一种对立的形式,所以,那些早期形式的各种关系,在它里面常常只以十分萎缩的或者完全歪曲的形式出现。公社所有制就是个例子。”又说资产阶级经济的范畴“可以在发展了的、萎缩了的、漫画式的种种形式上,总是在有本质区别的形式上,包含着这些社会形式(引者按:指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形式)”。(《方法》,第47页)这里说得很清楚,文明社会中的公社残片往往是“以十分萎缩的或者完全歪曲的形式出现”的,已经不是其原生形态,但与资本主义等阶级制度又有着某种“本质区别”。事实正是如此。上述作为研究素材的公社遗存,毫无例外都打上阶级社会的烙印,而这对于它们的原型来说,是被“完全歪曲”的形式,但同时它们又包含着或者比较显露或者比较隐蔽的区别于阶级制度的元素。因此,利用这些残片复原公社制度,必须使用抽象的方法,经过分析研究,提取出反映公社原有本质的因素和关系,舍象阶级社会后加给它的种种成分,从而矫正其被歪曲的形象。例如,作为古代的所有制形式素材的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中的城市公社,《形态》是这样描述的:它“首先是由于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在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除公社所有制以外,动产私有制以及后来的不动产私有制已经发展起来,但它们是作为一种反常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公民仅仅共同拥有支配自己那些做工的奴隶的权力,因此受公社所有制形式的约束。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他们面对着奴隶不得不保存这种自然形成的联合方式”。然而在《形式》中,这里的奴隶制关系完全被舍象了,而突出了公社以城市为中心的存在和劳动者与劳动的物质条件的统一。不独古代的形式,《形式》中各种原有的所有制形式,劳动者都通过公社的中介成为所有者,都与奴隶制和农奴制划清界线,这是经过抽象的复原了的公社形象。所以,复原后的公社形式虽然取材于但并不等同于残存于阶级社会中的公社实态。

逆向推演和残片复原两者不是相互分离,而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导向,后者是前者的支撑。

现在回到亚细亚生产方式、亚细亚形式与亚洲村社、东方社会实态区别的话题来。作为亚细亚形式素材的历史上实际存在的印度村社,按马克思的说法,是“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污痕”的“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而《形式》中经过抽象的“亚细亚形式”,以直接公有制和共同生产为特点,是劳动者同劳动的物质条件统一的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刻印在它身上的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被舍象了。前者是地域性存在,后者则成为超地域性的人类历史的一种所有制形态。如果说,劳动者、共同体、所有者三位一体的所有制是从残存于各地的公社实态中抽象出来的,则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从这种三位一体的所有制,尤其是亚细亚所有制再一次抽象的结果。正如上引《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所言,印度提供的公社所有制典型在现实中“或多或少已经解体了”,它们的原型是需要“辨认出来”的;而实行“原始共产主义”的共同体“是一切文明民族的起点”的判断,则是“经过更仔细地研究历史”得出的结论。前者属于第一次的抽象,后者属于再一次的抽象。亚细亚生产方式、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与东方社会的亚洲村社实态的区别是明显的。

但由于作为亚细亚形式素材的亚洲村社存在于早已产生阶级和国家的东方社会,村社本身带着阶级的烙印。奴隶、种姓、专制君主等现象,马、恩在论述亚洲村社和东方社会时多次提到,在剖析亚细亚所有制形式时也间有涉及。这种情况难免使人迷惑,以至把亚细亚形式和亚细亚生产方式混同于亚洲村社和东方社会。最容易令人产生错觉的是《形式》的下面一段话:

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以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因而实际的公社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形式》,第467页)

马克思还指出,这种“总合的统一体”是由“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形式》,第467页)来体现的。难道这不是表明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和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属于阶级社会中的范畴吗?然而这里所指并非经过抽象的亚细亚形式“一般”,而是它的“实现”方式,属于亚洲村社的实态。它的上面已经出现了“专制君主”,显然不是纯粹的村社共同所有制,不能等同于“原始共产主义”性质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更为明显的是,马克思明确指出亚细亚所有制是超地域的,希腊、罗马人和日耳曼人也曾经历过所有制形态的这一发展阶段,在亚细亚形式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也是超地域的,是人类“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之一;但在小共同体之上形成“总合统一体”只存在于一定的地域和一定的条件下,并没有超地域的普适性,希腊、罗马人和日耳曼人的公社之上就没有形成过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总合统一体”。

那么,为什么马克思说这种“总合统一体”与亚细亚所有制“这种形式”是“完全不矛盾的”?原来这里的“形式”是指“以同一基本关系为基础的形式”。“基本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公社的关系,即公社是土地的所有者,社员是土地的占有者,同时通过公社的中介成为土地的共有者;这和《形式》探讨的主题相关,故谓之“基本关系”。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总合统一体”的出现,并不破坏这种“基本关系”。所以《形式》在上述引文之后接着说:“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引者按:这里的‘财产’和‘所有制’相通)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形式》,第467页)上文已经说明,在《形式》中,劳动者对劳动物质条件统一的所有制和奴隶制、农奴制已经划清了界线。在《形式》的另一个地方,马克思说奴隶制和农奴制“必然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引者按:这是指劳动者对劳动物质条件统一的所有制的各种形式)。在亚细亚形式下,它们所能改变的最少”。又说“奴隶制在这里既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劳动的条件”指“自给自足的工农业统一”;“本质的关系”等同于上文的“基本关系”,指“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可见,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总合统一体”是已经被奴隶制改变过的,而不是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的原型,尽管公社和劳动者的基本关系仍然保持着,但公社成员“实质上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形式》,第485—486页)

总之,弄清马克思从历史残余中恢复其原始形态的研究方法,把阶级社会中残存的、被歪曲的或萎缩了的公社实态,和经过矫正的复原后的公社原型区别开来,是理解马克思在《形式》有关论述的关键,也是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关键。

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争论中,除了主张原始社会形态说外,还有主张它属于阶级社会范畴的。后者依各人的不同认识,或认为是奴隶社会的早期,或认为是奴隶社会的东方类型,或认为是封建社会的东方类型;更有一些学者认为它既非奴隶社会、又非封建社会,是东方的特殊社会形态,姑称为东方特殊论,等等。说法虽各异,但毫无例外都混淆了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亚洲村社、东方社会的实态之间的界线,都误把马克思对亚洲村社和东方社会实态的阐析当成是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表述。

现在换一个角度,回到《序言》来。本文开头曾引用恩格斯的话,强调人们进行科学研究一定要按照所利用著作的“原样”来阅读和理解它。让我们看看这些主张和《序言》有关表述的原意和逻辑是否契合。

马克思在《序言》中对他研究政治经济学所得并用以指导其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作了经典性的概述。他指出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的生产方式,也就是经济的社会形态。生产力继续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同现存的生产关系发生矛盾,使之“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从而引发社会革命,导致经济社会形态的变更;其更替的大体次序就是本文开始引的那句话。列宁在介绍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时基本上完整地引用了马克思这一大段前后呼应的论述,称之为“推广和运用于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所概括和表述的当然是整个人类社会和全部人类历史的规律,而非局限于某些地域或某些时段。作为马克思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一部分,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既是人类社会的几种经济社会形态,又是人类历史的几个时代,这些形态当然不是只局限于某一地域;它们之间是“演进”的关系,构成依次更替的序列,覆盖人类的全部历史。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论著中,也可以找到对这种完整的演进序列的表述。例如马克思撰写、恩格斯整理、1894年出版的《资本论》第3卷说:“作为商品而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质”。这里“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和“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的生产方式,正分别与《导言》中“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相对应。1884年出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下文简称《起源》),恩格斯阐述实行“原始共产制”的“史前”社会的瓦解导致文明时代的诞生,而“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该书的“史前”社会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可见《序言》的生产方式排序不是随意的,而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思想,是对人类历史发展阶段规律性的概括。东方特殊论认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更替只属于西方历史,东方则是一以贯之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两者是以一对三的并列,不能构成演进的序列。这显然是和《序言》反拧着的。可是东方特殊论者总是一厢情愿地把《序言》的亚细亚方式当作自己的理论依据,罔顾基本逻辑的矛盾,堪称学术史上的一朵奇葩。早期奴隶社会说、东方类型奴隶社会说、东方类型封建社会说虽然承认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依次演进变成两种奴隶社会和一种封建社会或一种奴隶社会和两种封建社会的相互更替,也和《序言》所表述的思想和逻辑牴牾,完整的人类经济社会形态的演进序列由此残缺和失序,而且这些主张都把马克思对东方社会地区性特点的一些论述当成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属性,这就不可避免地给东方特殊论提供了可以出入其间的暗道。因此。只有肯定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原始社会形态,才能消除上述主张与《序言》之间的逻辑矛盾,才能堵死东方特殊论的通路,才能维护唯物史观的完整性和普适性。

近年又出现了认为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包括“两种类型”的新观点。在“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原始的公有制,这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种类型;在小共同体之上产生了“总合统一体”,这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又一种类型。前者与亚细亚生产方式原始社会形态论相近,后者则把作为亚细亚形式依以抽象的亚洲村社实态视为与《序言》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并列的另一种“亚细亚生产方式”。作者又认为,第一种类型属于“普遍史观”,体现了西欧中心论,第二种类型属于“特殊史观”,或者是“特殊史观”的肇始,马克思晚年提出跨越“卡夫丁峡谷”的东方道路摆脱了西欧中心论,是“特殊史观”的正式形成。作者显然是肯定后者而对前者持批评态度。这样,不但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被“一分为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也被“一分为二”了。这可算得是“读出原著中没有的东西”的一个例证。笔者不打算在此对这种观点全面予以评论,只就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形成的认识路线有关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谈些简单的看法。

我们知道,特殊的具体事物中包含着普遍性,普遍性存在于特殊的具体事物之中。没有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也没有离开特殊性单独存在的普遍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这种关系,马克思和列宁常常用个别和一般的范畴来表达。例如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指出:“个别就是一般。”因为“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马克思提出的“从个别上升到一般”的命题,是在个别与一般辩证统一基础之上,从事物的特殊性中发现它的普遍性,从个别中通过分析和抽象形成反映事物本质的一般概念或范畴。人们在思维中通过“一般”来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共性和规律,而在现实中“一般”只能存在于(或依附于)“个别”的具体事物之中。普遍性和特殊性的二元对立违背特殊性和普遍性辩证统一的马列主义常识。

实际上,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形成,正是“从个别上升到一般”的认识路线的体现,也是一般和个别不可分离关系的体现。马克思的研究是从东方社会的特殊性出发的,正是发现了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一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现象,才激发起他的探索热情。但马克思不是孤立地看待事物的特殊性,而是从事物的特殊性中发现其包含的普遍性,从个别上升到一般。通过比较和分析,认定原始共同体的共同所有制的原始性,并从中概括起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这就体现了特殊的东方社会所包含的人类社会历史的普遍性。另一方面,虽然东西方都要经历公社的土地公有制,但它们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走向却有所不同。东方社会这种共同体公有制的形式保持比较长久,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变化比较不那么显著,原因是修建大型灌溉渠道需要共同劳动和集体协作,这就使共同体的维持和延续成为必要,并且在小共同体之上形成“总合统一体”,以致出现了专制君主。这又体现了东方社会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特殊性。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是共存于同一的具体事物中,而不是分裂为两种不同的事物。东方社会的历史确实有其特殊性,其实无论东方或西方,任何地区任何民族的历史发展都有其特殊性。但世界上没有不包含普遍性、摒绝一般规律的特殊性,也没有互相分离和对立的特殊性和普遍性。亚细亚生产方式所代表的社会形态是东西方都经历的,与亚细亚生产方式同为“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当然也是东西方都经历的。所以亚细亚生产方式本身就是对东方特殊论的否定。这一点,亚细亚生产方式“两种类型”论者想也心知肚明,但并不以为然,他承认《序言》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指原始社会形态,而将它们划归体现西欧中心论的“普遍史观”,又别出心裁地提出另一种特殊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直接与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挂钩,说成是马克思从“普遍史观”到“特殊史观”的转向。这实际上就否定了《序言》所宣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唯物史观。

但马克思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真的能够为东方特殊论提供理论支撑吗?

“卡夫丁峡谷”设想探讨的对象是在19世纪70年代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俄国农村公社的命运和前途。马克思晚年对农村公社的认识的确有很大发展,他不但给农村公社在原始公社发展序列中重新定位,揭示农村公社的两重性和特点,而且指出农村公社的生命力比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要强大。他曾设想当时仍然存在于俄国的农村公社可能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避免覆灭的命运,直接进入社会主义。但这种“跨越”论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条件就是资本主义世界已经出现危机而社会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同时它又是或然的,而不是必然的,“跨越”只是诸种可能性之一。而且实际上这种可能性并没有实现,资本主义的发展还是导致了俄国农村公社的覆灭。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跨越”论都不是对人类经济社会形态演进普遍规律的否定,而是对这种普遍规律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历史条件下实现形式多样性的一种预测。①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经济形态有规律演进的学说,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常规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不应把这两方面对立起来。

可见,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争论,关系到是否承认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关系到如何认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是一个不可小觑的问题。

四、余

马克思利用抽象、逆向推演、残片复原等方法获得很大成功,在材料还相当缺乏的情况下大体把握住原始社会生产关系最基本的特点,从而第一次对原始社会生产方式做出理论概括。但这种理论概括仍然是初创性的,不够完备。从19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尚未形成完整的科学体系,有些论述是比较笼统的、原则性的,同时还包含了某些不确切的地方。例如,没有弄清楚原始社会组织的内部结构和本质,仍然认为家庭是原生的最早的社会细胞,氏族部落是家庭的扩大;也没有弄清楚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序列,以亚洲村社为代表的公社类型被当作原始公社最古老的形式,或者在谈论村社时把农村公社以前的公社形态也包括进去,实际上亚洲村社大体上属于原始公社演进最后阶段——农村公社。如此等等。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停止探索,他们时刻关注和吸收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不断补正和发展原有理论。尤其是1877年摩尔根《古代社会》的发表,揭开氏族的秘密,展示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内部组织的典型形式,成为马克思、恩格斯构建新的更完整的原始社会理论体系的主要思想资料。马克思、恩格斯据此纠正了家庭先于氏族、部落存在的传统认识,理顺了家庭、氏族、部落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区别了原始共同体的不同形态及其发展序列,把农村公社定位为“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从70年代末开始,马克思就为写一本科学的原始社会史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给查苏利奇复信的草稿等,反映了80年代初马克思对原始社会认识的新飞跃。在这个崭新的原始社会理论体系即将诞生的时候,马克思于1883年与世长辞。一年以后,恩格斯为完成马克思的遗愿而撰写的《起源》出版,详细论述了原始社会演进不同阶段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以及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它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原始社会理论体系的形成。

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国内外学术界流传马克思、恩格斯晚年抛弃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说法。林志纯、廖学盛早就批驳了这种观点,他们指出,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第1卷说:“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下,产品变为商品、从而人作为商品生产者而存在的现象,处于从属地位,但是共同体越是走向没落阶段,这种现象就越是重要。……这些古老的社会生产机体比资产阶级的社会生产机体简单明了得多,但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1887年出版的由恩格斯编的英译本《资本论》第1卷在“共同体”之前增加“原始”二字,“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改为“以个人在原始部落公社中尚未脱掉同其他成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这样一来,“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属于原始公社制时代,“古代的”生产方式属于统治和服从关系的奴隶制时代,先后相承,一目了然。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并没有放弃“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②这种解释是合理的。它不但说明马克思在1867年仍然使用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而且说明恩格斯在《起源》出版后的1887年也没有否定和放弃这一概念。但恩格斯的《起源》中的确没有出现“亚细亚生产方式”一词,而是称原始社会形态为“史前”社会,这又是为什么呢?如上所述,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时,人们尚未发现原生的完整的原始公社的实例,只能利用留存于文明世界中的公社残片来复原原始社会形态,而这些“残片”中最典型、最能体现原始社会特性的就是仍然保留公社土地共同所有制的亚洲村社,故而用“亚细亚”来命名这种生产方式。但19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原生的原始公社的实例已经被人们发现和研究,如美洲易洛魁人的社会等等,再不需要用亚洲村社做复原原始公社的典型,在这种情况下,总结这些新发现和新研究成果时,继续沿用具有特定时代烙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就不那么合适了。所以恩格斯虽然在编辑《资本论》第1卷的英译本时照录马克思“古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提法,而且对其内涵作了更加明晰的表述,但在撰写《起源》时已经不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不过,“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所揭示的原始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如原始共产制、土地公有制、原始共同体等,仍然被吸收进去,其精神体现在《起源》的全部论述之中。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和马克思对这本著作的摘录和评论,是恩格斯写作《起源》的主要依据。1884年3月7日,即着手撰写《起源》的前夕,恩格斯致信左格尔,请他读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指出摩尔根“巧妙地展示出原始社会和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的情景。他独立地重新发现了马克思的历史理论……”这里所说的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不但包括而且主要应是指以原始共产主义为核心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摩尔根的发现与研究证实了马克思这一理论的正确性,并提供了大批新鲜的、更加典型的材料。《起源》是在这种基础上写成的,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建构的原始社会理论体系的代表作,是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怎么可能是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抛弃呢?

马克思、恩格斯原始社会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表明,这些理论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他们头脑中固有的,而是在几十年的探索中,运用正确的立场方法,总结当时有关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而建立起来的。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原始社会理论体系形成较晚,这是因为有关原始社会的各个学科是比较晚后才发展起来的。恩格斯说过:“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马克思、恩格斯的高明之处,不在于他们未卜先知,也不在于他们说的每一句话都正确无误,而在于他们总是不断吸收最新的科学成果,来补正、充实和发展自己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本质是发展的、生气勃勃的、不断前进的。学习马克思主义原始社会理论,应该全面地、正确地理解它,首先要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切忌断章取义,脱离具体条件,把他们的某些论断绝对化,生搬硬套;同时要善于运用其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新问题,吸收新材料,推导出新结论。对待马克思主义原始社会理论应该这样,对待马克思主义的东方社会理论也应该这样。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3页。

[2]参见李根蟠:《马克思恩格斯原始社会理论的若干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9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6页。

[4]1853年6月2日马克思致恩格斯的信说:“贝尔尼埃正确地看到,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恩格斯6月6日的回信表示赞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2、113页)

[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

[5]“《形式》,第××页”是“《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页”的简化。本文凡引《形式》文仿此,不另出注。

[6]在同一手稿《形式》一文前面,马克思写道:“历史却表明,共同财产(如印度人、斯拉夫人、古克尔特人等等那里的共同财产)是原始形式,这种形式还以公社财产形式长期起着显著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9页)“共同财产”(《全集》中译本第1版译作“公有制”),与上引文“直接的共同所有制”同一意义。这段话也同样把印度等地存留的“共同财产”制定位为“原始形式”,而与其他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区分开来。

[7]《形式》谈到古代形式的公社时说:“在这里它已经是历史的产物,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人们的意识里也是如此,因而是一个产生出来的东西”。(《形式》,第470页)个体私有制有了进一步发展的日耳曼形式的公社更不在话下。“解体”形式也是马克思的原话,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426页。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281—282页。

[9]有的学者说马克思是在19世纪60年代看了毛勒的著作后,才认识到“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式不仅在亚洲存在,而且在欧洲也存在过”。(涂成林、杨耕:《论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的生成逻辑》,《哲学研究》2007年第12期)这种说法与马克思本人的表述直接相忤。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明白无误地说毛勒的著作“再次证实”了他原来的判断,而不是改变了他原来的看法。再者,1859年1月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明确指出“从印度的公有制的各种形式中”“可以推出”“罗马和日耳曼的私有制的各种原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426页),时间也在马克思阅读毛勒著作之前。存于共同体的“共同生产”(或曰“共同劳动”、“协作”)来利用土地。“所以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形式》,第466页)进一步说:活的个体所归属的“某一自然形成的社会,部落等等”也是“生产的自然条件之一”。(《形式》,第484页)这样,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劳动者土地所有制作为人类初始社会形态的特征,也就是自然的和必然的。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原始共产主义”的概念。《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后半部分有这样一段话:

不久前有人又发现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一种奇异现象。事实上,印度为我们提供了这种经济共同体的各种各样形式的典型,它们虽然或多或少已经解体了,但仍然完全可以辨认出来;经过更仔细地研究历史,又发现这种共同体是一切文明民族的起点。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制度,最初就是这种原始共产主义在历史上解体的结果。

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自19世纪40年代初从革命的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者,共产主义就成为他们经常的话题。但是据我所见,“原始共产主义”一词在马、恩著作中是50年代末才首次出现的。除上述引文外,1858年4月2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也说过:

[10]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本身没有别的任何“物质”。……这种规定本身就已经假定:(1)原始共产主义的解体(如印度等);(2)一切不发达的、资产阶级前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交换还没有完全占支配地位)的解体。虽然这是一种抽象,但它是历史的抽象,它只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出来。

[11]马克思把原始公有制和共同生产(共同劳动)联系起来。在《形式》中,以印度和斯拉夫人公社为代表的亚细亚形式,实行比秘鲁的派生形式更“古老的更简单的”“公有制和共同生产”。“靠共同劳动来利用”(《形式》,第469页)土地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共同体土地公有的程度,东方社会共同修建灌溉渠道的需要,是其公社共同所有制长期保存的重要条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章中,马克思指出“共同劳动”是“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自然发生的”现象,并把它和“原始的公有制的形式”联系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425—426页及注)在《资本论》第1卷第1章中,马克思称“共同的劳动即直接社会化的劳动”,是“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都有过的这种劳动的原始的形式”。第11章提到“在人类文化初期”的“那种在劳动过程中占统治地位的协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95、388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29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5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65—466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1页。

[15]关于这里的“部落”(Stamm),马、恩全集的编者指出:“德语Stamm这一术语在19世纪中叶的历史科学中含义比现在要广,它表示渊源于同一祖先的人们的共同体,包括近代所谓的‘氏族’(Gens)和‘部落’(Stamm)两个概念。另外,马克思关于原始社会和早期部落制中家庭关系的观点,即认为人们最初先是形成为‘家庭’,然后从家庭发展和扩大而成为‘氏族’,也是沿用当时历史科学中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630页注14)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56、584页。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6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40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00页注。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47页。

[21]马克思在19世纪80年代初写道:“传统说法是:认为父权家族——其拉丁形式或希伯来形式——是原始社会{家族}的典型形式。”而实际上“闪族部落的父权家族制属于野蛮期的最晚期,而且在文明期开始以后还保持了一些时期”。(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翻译组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37、36页)

[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1、536页。

[2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5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388页。

[25]甄修钰、张新丽:《马克思研究农村公社的动机和方法论——兼论走出“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困境》,《历史研究》2012年第3期。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65—466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58页。笔者在《马克思恩格斯原始社会理论的若干问题》中,辨析不慎,误把俄文版编者所说“原始所有制”当成马克思原话,遂把“原始所有制”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等同起来,把劳动者同劳动的物质条件统一的几种所有制形式都归入原始社会范畴,是错误的。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3页。

[29]为什么亚细亚形式和亚细亚生产方式不能混同?因为亚细亚形式等是从劳动者同劳动物质条件的关系来把握的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则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虽然前者是生产关系的核心,但后者涵盖的范畴要宽广得多,两者并不等同。下文还要谈到,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在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的基础上再次抽象而形成的。

[30]“《方法》,第××页”是“《政治经济学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页”的简化。本文凡引《方法》文仿此,不另出注。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52—453页。

[32]马克思1858年4月2日致恩格斯的信中指出:把价值“纯粹归结为劳动量”,“只是资产阶级财富的最抽象的形式”,它意味着原始共产主义和一切不发达的、资产阶级前的生产方式的解体,“这是一种抽象,但它是历史的抽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58—159页)我们同样可以说,以土地的共同所有制为原始形式的劳动者同劳动物质条件的统一是一种“历史的抽象”。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1页。恩格斯也说过:“在自发的公社中,平等是不存在的,或者只是非常有限地、对个别公社中掌握全权的成员来说才是存在的,而且是与奴隶制交织在一起的。在古希腊罗马的民主政体中也是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668—669页)

[34]《形式》明确指出,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下,劳动者本身变成生产的自然条件,或与牲畜同列,或作为土地的附属物,而被他人占有,“财产就不再是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了”:它们与劳动者对劳动客观条件“原有”所有制的区别是十分清楚的。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854、853页。

[36]关于早期专制政体出现的条件,恩格斯曾经说过:“在有的地方,如在亚洲雅利安民族和俄罗斯人那里,当国家政权出现的时候,公社的耕地还是共同耕种的,或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交给各个家庭使用,因而还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在这样的地方,国家政权便以专制政体而出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541页)

[37]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412页。《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23—424页。恩格斯则称之为对“唯物主义历史观”“要点”的“扼要的阐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526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2页。

[3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92—193页。

[40]我们反对否定人类社会形态演进具有共同规律的东方特殊论,并非否定东方社会历史的特殊性。东方社会的历史发展当然有特殊性,但不是特殊到不包含普遍性。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对东方社会形态的演变作过专门的论述,但他们从来没有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只适用于西方,不存在于东方。例如马克思称印度村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恩格斯明确指出“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73页)马、恩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论及地处东亚的日本封建制度,领土主要在西亚的土耳其封建制度,地处东欧的波兰封建制度,领土横跨欧亚大陆的俄国农奴制等。马克思论述封建的劳动地租时,也曾举出与印度小农“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相关的例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893页)恩格斯《起源》所说的“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当然也不是只限于西欧。

[41]涂成林:《亚细亚生产方式类型与东方发展道路》,《哲学研究》2014年第5期;《世界历史视野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涂成林在《世界历史视野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开篇中说:“可以肯定的是,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正确答案并没有被预先藏在马克思著作的某个角落中,等待我们去细心地考证和发现。”(《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这表明作者一开始就没有信心也没有打算严格按照马克思著作的“原样”求解“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本义。涂文用很大篇幅介绍马、恩以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这些讨论当然有助于我们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及其后续影响的了解,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本义,主要只能从马克思的原著中求索。

[42]《列宁选集》第2卷,第558页。

[43]马克思主义者从来不否定某些民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可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原来处于奴隶社会、封建农奴制社会,以至原始社会的一些民族,在国家和兄弟民族的帮助下,直接跨入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但谁也不会把它看成是对社会形态演进规律的否定。

[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0页。

[45]参见志纯、学盛:《怎样理解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世界历史》1979年第2期。引文出自197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他们指出中译本中的“古希腊罗马的”,按原文应改为“古代的”。新版中译本已作改正。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27页。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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